
🗾荆门房产信息网🗽 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)近日,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“涉机动车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”新闻通报会,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机动车消费纠纷。在一起典型案件中,消费者从某公司购买二手车,后发现该车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,不符合双方合同中承诺的“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、无火烧、无涉水”约定,法院认定某公司存在故意欺诈、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,判决某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款72万元并赔偿损失72万元。 本案中,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《旧机动车买卖合同》,约定公司将旧机动车一辆转让给李先生使用,转让价款72万元,首付22万元,含定金1万元,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、无火烧、无涉水。后公司出具收条,写明收到李先生购车款首付22万元。 李先生在购买案涉车辆后,使用期间多次发生故障,他计划通过出售置换其他车辆。收购方评估案涉车辆时,向李先生出具车辆情况报告,显示该车在李先生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,维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A柱加强筋等共计166项,产生结构性损伤记录、安全气囊记录、发动机记录、大额车损记录等重大维修记录,发生车损金额约120.2万元。李先生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与公司联系,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。 因反复协商未果,李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《旧机动车买卖合同》,公司退还购车款72万元并赔偿损失72万元。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,公司在将案涉车辆出售给李先生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。民法意义上的欺诈,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,因此,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: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,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,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,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。根据《二手车交易规范》第14条的规定,“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,应对车辆进行检测,将存在的瑕疵如实告知消费者。”本案中,公司作为汽车销售企业,在出售案涉车辆之前应当准确全面核实案涉车辆真实情况,尽到足够的核查注意义务,而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买卖合同,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出售给李先生,并在合同中承诺“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、无火烧、无涉水”,应当认定公司在出卖案涉车辆时存在故意欺诈、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。 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。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🗼(撰稿:晋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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